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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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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辽宁省卫生厅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摘抄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 学分要求 1、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 中Ⅰ类学分5—10分,Ⅱ类学分15—20分。 2、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须参加国家级项目获得的学分不 得低于10学分;县级医疗单位不得低于5学分; 3、Ⅰ类学分、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 中医药专业学分要求 1、中医药继续教育对象每年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所获学分不低于25学分。 其中,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Ⅰ类、Ⅱ类学分不得低于规定分数的3/5。 2、初级卫生技术职务和其他未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应取得Ⅰ类学分5学分。 3、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应取得Ⅰ类学分10学分;其中,三级医疗机构中的中、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5年内至少应取得国家级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分10学分。
三、Ⅱ类学分的授予方法 1、凡自学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2、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授予学分。 3、临床病理讨论会、多学科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上述学分管理办法摘抄未涉及部分,仍执行2007年转发的《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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